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懷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8893元,應徵上訴費用5130元。惟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計算式:513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