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蕭妙婧
送達代收人 林威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5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2,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