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黃芸蓁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張心蘭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莊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