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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