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3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時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鳳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劉雅各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