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廖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沛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