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楊振溪
楊美容
楊輝明
楊輝亮
劉玉珍(即楊輝昇之再轉繼承人)
楊輝崑
楊輝正
參加訴訟人 楊敏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振溪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再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