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44號
原 告 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宗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