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簡傳昇
相 對 人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內關於相對人公司名稱「達隆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