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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素眞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胡素真」之記載,應
更正為「聲請人胡素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