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坤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即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及確認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實際開庭的情況,於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6月12日、113年5月15日、113年4月3日、113年3月6日、113年1月22日、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113年7月5日、113年6月12日、113年5月15日、113年4月3日、113年3月6日、113年1月22日、112年12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明瞭及確認實際開庭情況」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案件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和,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