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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比對筆錄正確性,聲請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