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林博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品祐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3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