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