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許坤祥
林水李
陳昱伶
陳冠勳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坤祥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許坤祥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6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
㈡林水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14,7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
㈢陳昱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㈣陳冠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茲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