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時尚摩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如山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叢琳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常善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