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