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維營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串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泰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2,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