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清景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麟
原 告 上維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上裕
被 告 陳瑛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並撤回起訴時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