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唐丙益
唐啓華
唐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