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怡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二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十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