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春木、郭敏秀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郭于瑄與上列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依上說明,應以原告所陳被代位人郭于瑄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3,192元(計算式:403,192元×被代位人郭于瑄應繼分1/3=134,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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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03,192元 (計算式:265.81×20200×40320/537070=403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