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邱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防火避難空地及防火巷違法建築,原告雖非該防火避難空地、防火巷之土地所有權人,但為維護鄰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爰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建章建築(即臺南市○區○○街000巷00000號及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鐵皮屋),回復防火避難空地、防火巷之淨空。經核本件訴訟目的乃為請求被告移除違章建物,回復防火避難空地、防火巷之淨空,尚難估計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