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