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世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98元(含本金34,000元及起訴前利息3,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