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傅湘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98元(含本金254,420元及起訴前利息11,9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