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嚴國勝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4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