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3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