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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康哲瑋  


相  對  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