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何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順鐵線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81,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