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古韻婷
被 告 欣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緹
被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