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SAHRUL AZIS ROMADHON(沙鹿)
訴訟代理人 盟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6,165元,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66,16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