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 鴻運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馮子宣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周翠儀間請求返還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反訴。
理 由
一、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37,1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37,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