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黃裕祜  
            黃姿諭  
前列黃裕祜、黃姿諭共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青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啓瑞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