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葉盛藩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原告之出勤工作時間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