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昭諒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被 告 廣九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9時55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原告薪資表、春節國定假未休發放明細簽收等資料所示,被告於113年2月、4月、6月間均有發放國定假日加班費予原告,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發放國定假日加班費之規則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