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智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