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富粧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詠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竣翔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39元(本金151,890元+起訴前利息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