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顏郁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益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