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吳昭諒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九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工資、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4,0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846元【計算式:2,540元×(1-2/3)=8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