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羅琪佩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頑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當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1,532元(加班費、資遣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532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7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1,532元,原應徵裁判費2,150元,暫免徵收2/3即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