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宋孟軒
被 告 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5,555元(工資、資遣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55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5,555元,原應徵裁判費1,890元,暫免徵收2/3即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