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芷羚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6,021元、特休未休工資19,500元(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部分業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合計共55,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有關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