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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楊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發函命聲請人限期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聲請人,此有該期日補正函暨其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