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趙婉琇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