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被      告  陳文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法定代理人由鄭美玲變更為陳勇勝,惟未聲明承受訴訟,亦未提出任何陳勇勝具有法定代理權限之證據,而有補正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2時15分(一)於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陳上述法定代理人相關事項(書狀應檢附繕本一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