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惠博
上列上訴人與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5,63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