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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吳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1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16元,及自114 年2 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