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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賴畇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9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