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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洪翊芸即復古藝術美甲店




            盛子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9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